当前位置:首页>>队伍建设
【“监督质效提升”大讨论】精准监督提质效 能动履职护民生 ——关于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的思考
时间:2026-08-28  作者:王静静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大 | 中 | 小】

通过深入学习付燕江检察长《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,着力提升检察监督质效》一文,我深刻认识到,民事检察作为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必须锚定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”这一核心目标,着力破解“不敢监督、不善监督”难题,推动监督办案从“程序性办结”向“实质性纠偏”深度转变。

一、厘清内涵,把握民事检察监督质效的衡量标准

文章深刻指出,监督质效是办案质效的重中之重,只有抓实抓好监督质效,才能推动办案提质增效。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应当从三个维度加以把握:一是发现要准,即能否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准违法点和监督突破口,做到靶向发力、精准监督;二是跟进要快,即能否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启动监督程序,有效遏制程序空转和权利损害扩大;三是落地要实,即监督意见能否被采纳、问题能否被整改、受损权利能否得到实质救济。作为民事检察官,在办理每一起监督案件时,都应自觉以这三个标准来衡量和检验自己的工作成效,确保监督既有力度、又有准度、更见实效。

二、用好调查核实权,以精准监督深耕检护民生

文章明确要求加强法律监督调查核实工作,并强调要扎实开展“检护民生”等专项工作,以点带面提升整体监督效能。调查核实权是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重要保障,也是做实“检护民生”各项工作的基础性手段。在具体办案中,应当将调查核实嵌入每一件监督案件的全流程,不能仅仅依赖书面审查。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材料中证据存疑的,主动询问证人、调取原始凭证;对法院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违法处置财产、超标的查封等情形,通过实地走访、查询登记信息等方式夯实证据基础。只有把事实查清了、证据夯实了,监督意见才能“掷地有声”,监督权威才能真正立起来。

在调查核实权的支撑下,以“检护民生”专项工作为统领,将精准监督延伸至民事检察各领域。在裁判结果监督中,聚焦事实认定不清、法律适用错误等常见问题,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清关键事实,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提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在审判与执行活动监督中,一体关注程序违法和执行违法问题,既加强对送达程序不规范、审限超期、遗漏诉讼请求等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,又聚焦消极执行、违法处置财产、超标的查封等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,依法提出监督意见,促进审判和执行活动依法规范运行。同时,将支持起诉作为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切口,聚焦农民工讨薪、老年人赡养、未成年人维权等诉求,主动与法律援助中心、劳动监察部门建立线索移送机制,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支持起诉,由专人持续跟进审理、调解、执行全过程,对存在执行难、权益落实不到位的情形同步跟进监督,常态化开展案件回访,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。

三、对标案例,将典型经验内化为办案能力

文章强调,要建立“案例比对”工作流程,将案例要旨内化为办案思维。典型案例是最生动的教材,也是最直接的指引。在具体办案中,应当养成“一案一对标”的工作习惯,在审查每一起民事监督案件时,主动检索和对照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、典型案例,通过比对发现自办案件在法律适用、证据审查、监督方式等方面与标杆案例的异同,从而明确监督要点和突破方向,实现学用结合、以例促办。与此同时,也要注重从自身办案实践中培树典型案例,重点挖掘两类案件的示范价值:一类是经提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获得改判的案件,应当系统提炼其在证据采信规则、法律适用争议等方面的典型意义;另一类是涉及民生领域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案件,应当注重总结从个案纠偏到类案治理的履职成效。

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,既是政治责任,也是民生所系。我们将以付燕江检察长讲话精神为指引,在精准监督上求突破,在能动履职上出实招,在机制创新上见长效,努力以更高水平的民事检察履职,为全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。

公益诉讼
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
群众意见箱
举报电话
微博二维码
微信二维码
律师互联网阅卷操作指引
律师互联网阅卷操作指引

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
地址:承德市双桥区广仁大街 邮编:067000
技术支持: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-1

本网网页设计、图标、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、摘编或建立镜像,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