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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“监督质效提升”大讨论】靶向攻坚破难题 精准监督促交付
时间:2026-06-18  作者:孟圆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大 | 中 | 小】

靶向攻坚破难题 精准监督促交付


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



承德市检察院付燕江检察长在《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着力提升检察监督质效》一文中深刻指出,监督质效需要“外科医生”式检察官,贵在靶向精准、直击痛点。刑事执行检察作为法律监督的“最后一公里”,直接关系到司法判决的权威与法治的尊严。我院深入贯彻落实“监督质效提升”大讨论要求,聚焦刑事裁判生效后交付执行环节的顽瘴痼疾,以“交付执行”专项监督为突破口,推动监督职能从“纸面”走向“实质”,切实打通公平正义的“最后一米”。


理论实践深度融合,练就执行监督“火眼金睛”

坚持理论学习与业务提升同频共振,以付检文章和专访精神为指引,组织全员开展交付执行监督重点问题专题研学。针对实践中判决生效后罪犯因体内异物、系未成年子女唯一抚养人、患严重疾病或者下落不明等情形未能及时送交执行的突出问题,采用“案例复盘+模拟推演”实训机制,通过逐案剖析违法交付案例,系统梳理病情鉴定真伪甄别、抚养人资格实质审查、在逃人员轨迹研判等监督要点,有效提升发现和纠正违法交付问题的能力。

靶向协作闭环履职,打通交付执行“梗阻环节”

判决生效后罪犯未能及时送交执行机关,不仅损害司法权威,更可能诱发再犯罪风险。交付执行作为连接审判与监管的关键环节,涉及人民法院、公安机关、看守所、监狱等多个责任主体,需要各司其职、协同推进。我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,将交付执行监督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抓实抓细,通过建立全流程跟踪机制,定期比对生效判决名单与送交执行回执,及时发现并核查判决生效后长期未交付执行的案件。

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因体内异物、系未成年子女唯一抚养人、患严重疾病或者下落不明等情形导致执行迟滞的问题,坚持分类施策、依法监督。对于体内有异物的罪犯,严格审查是否属于自伤自残情形,依法监督收押执行机关落实收押责任;对因医学原因不宜取出或本人不愿取出并附有诊断意见、书面声明的,依法收监执行,不得以体内异物为由拒绝收押。对于系未成年子女唯一抚养人的罪犯,依法审查家庭关系与社会救助衔接方案,确保执行活动严格依法推进。对于患严重疾病的罪犯,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,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属于自伤自残情形的,依法监督收监执行。对于判决生效后下落不明的罪犯,督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追捕措施,确保刑罚执行的连贯性。同时,加强与法院、公安、看守所等单位的常态化沟通,通过联席会议、信息共享等方式,及时协调解决交付执行中的衔接问题,推动形成分工负责、衔接顺畅、监督有效的执行工作格局。

系统总结赋能长效,提炼监督履职“提升密码”

(一)精准界定交付执行违法的审查标准

不能仅以“体内异物”“唯一抚养人”等表面事由作为不予收押的依据,而要实质审查疾病真伪、抚养必要性、在逃追捕措施落实等核心要素。对以身体原因拖延执行的,要求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;对以唯一抚养人为由的,依法审查家庭关系与社会救助衔接方案,确保执行活动严格依法推进。

(二)善于借力形成监督合力

交付执行涉及侦查、审判、监管、医疗、民政等多个环节,必须善借外力、凝聚共识。加强与法院、公安、司法行政等单位的常态化沟通,对于判决生效后长期未交付执行的案件,及时会商研判,合力打通衔接壁垒。围绕交付执行中易发多发的“判实未执”“收押难”“投监难”等问题,推动建立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机制,实现裁判生效、文书流转、收押送监等环节的动态跟踪与闭环管理,推动部门协同从个案协调向制度协作深化。

(三)注重风险防控与矛盾化解。

监督收监往往牵动罪犯家庭稳定,对唯一抚养人、重病康复期人员的交付执行,坚持依法规范推进,同步做好家属沟通与社会救助衔接,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
交付执行监督没有终点,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。我们将持续深化“监督质效提升”大讨论成果,以钉钉子精神让刑事执行的“最后一公里”畅通无阻,以精准有力的法律监督捍卫司法权威、守护公平正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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